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便所称城市供热是

吉林省供热取暖标准

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不得低于摄氏18度。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居民用户当月内三次所测结果平均值低于18℃的,视为当月温度不达标。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居民用户要求进行测温,三次测温的平均值作为退费标准和依据。

  居民用户室内空气温度经检测确认不达标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8℃-16℃(含16℃),退还当月热费的30%;

  (二)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6℃-14℃(含14℃),退还当月热费的60%;

  (三)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4℃以下,退还当月热费的100%。

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

吉林市供热报停最新规定

1. 最新规定是供热报停2. 因为吉林市供热报停是为了保障供热系统的安全和维护,避免发生事故和损坏,确保居民的供暖需求得到满足。
3. 根据最新规定,吉林市供热报停的时间和方式可能会根据季节、天气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居民可以通过媒体、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了解最新的供热报停规定,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安排。
同时,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暖,如增加衣物、使用暖气设备等。

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

最新供暖条例

《通化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是吉林省通化市最新供暖条例。

2022年8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相关规定,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

《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对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供热设施管理,供热应急保障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

长春市供热管理条例电子版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2018年8月31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障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配合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城市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热信息化建设,建立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

热源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系统,并与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供热经营企业规模化经营,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八条 鼓励和扶持供热经营企业进行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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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磊来了
    爱磊来了 2023年12月11日

    我是星智号的签约作者“爱磊来了”希望本篇文章《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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